档案开放鉴定,是指各级档案馆根据国家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对达到一定期限的档案加以分析,并经过法定程序,判定档案能否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一项主要工作。十四五时期,国家档案局在进行“数字档案馆”测评验收时,档案开放鉴定是一项重点的考核工作。
在国家局做出统一要求和部署后,全国各地档案馆陆续开始筹备,或已经开展了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工作。但受限于标准制度、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现实因素,这项工作的实质进展依然缓慢。总之,开放鉴定工作要走的路还很长。
开放鉴定的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在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中增加教育类档案;明确向档案馆移交前后档案开放审核的主题,首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了档案馆开放档案的权责和法律义务,形成了促进档案开发的基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朝和清朝前、民国时期和革命历史时期的档案,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有关规定,是档案降解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本要求。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定归档》中明确的20种应当控制使用的情形,对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2008年实行并于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了制度衔接和依据。
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中明确:“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开放鉴定工作的问题
组织保障和人员配备
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要求,导致需要鉴定的档案数量激增,而档案馆的人员配备并未增加。另外,大部分档案馆并未配备专职的档案鉴定人员。档案鉴定数量逐年递增与人员配备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划控标准不详细
目前制定的档案开放划控相关制度,内容大多比较粗略笼统,而且无法适用于一些地市级档案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普遍反映缺少统一、规范、详细、具体的档案开放划控标准。不全不细致的标准使得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对具体内容难以把握,鉴定工作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经验性。
SM档案降解密推进缓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谁定密谁解密”。基于这条原则,档案馆对于有密级标识的档案无法做解密工作,而定密单位出于责任问题也不轻易履行解密职责,工作机制的断层导致大量SM档案到期不能及时解密。
开放鉴定工作的对策
借用外力
综合档案馆,尤其是县级档案馆,要做好鉴定工作,只依靠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第一,可以充分调动当地档案馆的退休人员,甚至政府部门的退休干部,他们专业性强,了解历史时代背景,对于鉴定工作的开展能够助一臂之力。第二,档案鉴定工作,尤其是降解密工作,必须同时协调档案形成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动他们参与档案鉴定的初审工作,或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在对文件整理归档时进行预开放鉴定。
另外,档案局也应该统筹档案鉴定的工作过程,形成档案鉴定工作协调机制,为档案馆开展鉴定工作提供支撑。
细化划控标准
开放划控标准的细化,可以为工作人员的鉴定提供明确的依据,提高划控的精确性和效率。北京市档案局的做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14年和2020年,北京市档案局分别制定了《北京市档案开放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区级档案馆档案开放划控指南》,最终形成了11个一级类目、29个二级类目。在二级类目的基础上总结出每一个二级类目可能涉及的延期开放档案内容并逐条列出,在对每一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给出延长开放理由,统一了延长期限。实现了档案开放划控标准的真正细化。
优化工作机制
要构建各方统一参与的工作机制,吸纳档案主管部门、保密部门、档案形成单位、法规标准部门,以及其他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利的部门单位,共同组成档案开放鉴定委员会,以便应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
用好信息化工具
电子档案由于其规范化、结构化的元数据信息为批量鉴定工作提供了可能。利用OCR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语义分析等人工智能的技术,构建档案开放划控审核系统,在初审阶段可以大大提高鉴定效率,弥补档案馆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